【案情经过】
王X于2019年1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8月8日,王X因突发心肌梗死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术后,王X向公司请病假,病假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病假期满后,王X未再到岗工作,也未履行任何病假或事假的审批手续。某公司行政人员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提醒王X补充病假条,但王X以手机没电、失联等理由未及时回复,直至2025年12月30日才再次提交病假申请,该申请被公司驳回。某公司认为,王X连续数月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与劳动纪律,遂依法将其辞退。王X对此不服,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辞退,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5万元、代通知金五千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某公司解除与王X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王X主张的各项费用。
王X主张,其因患重病处于法定医疗期内,某公司在此期间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理应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赔偿金。
某公司则辩称:首先,王X在职期间的工资均已按时、足额发放,不存在欠付情形;其次,代通知金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本案情形不符合;最后,王X病假期满后长期旷工,且个人债务问题扰乱了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王X在某公司工龄超过五年,其法定医疗期应为六个月。但王X的多次请假记录并未显示请假时间为六个月,且其在病假期满后未按时提交续假手续。仲裁委认为,劳动者虽处于医疗期内,但并不等于自动免除请假义务,依然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王X在公司多次提醒后仍未及时履行请假程序,其行为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某公司辞退王X的行为合法有效。最终,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决驳回王X的全部仲裁请求,某公司取得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