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姜X自2024年4月13日起受聘于某公司,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虽未立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姜X接受某公司委派的班组长陈X管理、分配工作并记录考勤,其提供的劳动系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工资由某公司按每平米二十余元的计件方式结算并已全部付清。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认劳动关系,姜X特委托李岩律师、崔X律师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姜X与某公司自2024年4月13日起至仲裁裁决之日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庭审中,李岩律师指导姜X提交了另案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依法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认可姜X在其分包的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亦认可姜X所述的工作起始时间。但某公司主张姜X从事的是计件工资,按每平米二十余元计算,几人共同干活后按出勤情况分配,且由班组长陈X负责分配工作和记录工作量,工资已经结清。因此,双方对姜X是否受某公司劳动管理、是否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劳动关系核心构成要件,需要仲裁庭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与认定。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某公司系依法成立并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单位。申请人姜X在被申请人承包的工程工地工作,接受被申请人的日常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申请人提供的劳动确系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申请人提交的(2024)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姜X受某公司管理,且某公司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据此,某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调解无效后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姜X与被申请人某公司自2024年4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