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4月1日,申请人张X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被安排在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项目从事保洁工作,双方依法网签了劳动合同。2025年5月28日,张X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张X所受伤害于2025年11月17日被正式认定为工伤。随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X的伤情构成伤残十级,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经查实,某公司在张X入职后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X于2026年5月11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李岩律师接受张X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及社会保险关系的终止;第二,在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各项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等)的具体计算标准与支付金额;第三,后续医疗费用的承担方式及旧伤复发的责任划分。
【裁判结果】
在李岩律师的积极沟通与专业调解下,庭审前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待遇问题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张X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二、被申请人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9万余元。关于医疗费,最终以雇主责任险保险核销金额为准。上述款项限于2026年7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张X将来若旧伤复发,被申请人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