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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李岩律师代理李X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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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岩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把控能力。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针对未签劳动合同的困境,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工作软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等间接证据,并巧妙利用被申请人出具的“误工证明”作为突破口,构建了完整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其次,在策略制定上,精准适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从主体资格、人身依附性及业务组成部分三个维度进行严密论证。最后,在被申请人缺席的不利局面下,李律师庭审表现沉稳,充分举证质证,成功促使仲裁委依法缺席裁决胜诉,高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11月17日,申请人李X通过站长陈X入职被申请人某餐饮公司,从事外卖派送工作,工作地点位于某县。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亦未为李X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由被申请人按月发放。2026年4月3日下午,李X在派送外卖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X在主张相关权益时面临主体认定的障碍。为此,李X委托李岩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1月17日至申请仲裁之日存在劳动关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庭审中,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李岩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向仲裁庭详细阐述了法律依据,并提交了工作聊天记录、工作软件截图、被申请人出具的误工证明以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律师指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考察三个要件:一是双方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李X的工作完全受被申请人规章制度的约束与管理,其派送外卖的行为直接构成了被申请人主营业务的核心部分。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仲裁委认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属于被申请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了误工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据此,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缺席裁决:确认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某餐饮公司自2025年11月17日至2026年6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为后续李X主张工伤赔偿等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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