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在某市某区某商业中心某家居内的某门店装修施工中,与另一木工抬3米长木板爬架梯时摔下受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8天,后经某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万元,误工期255日等。王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承包整体装修工程的被告张X与承包木工工作的被告宋X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5万余元。
被告宋X辩称其仅为带班人员,原告非其雇佣,自身无过错,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及某门店未尽提示义务应担主责,且原告诉请金额过高。
被告张X在张少俊律师的代理下辩称,事发时原告违规站在人字梯顶端作业导致摔伤;张X将木工劳务纯分包给宋X,双方系承揽关系,原告受宋X雇佣和管理,应由宋X担责;同时指出原告部分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关系的界定与责任比例的划分。
首先,关于法律关系与责任主体。法院查明,张X承接工程后提供建筑材料,将木工部分交由宋X组织施工并按面积结算。法院认定张X系将单纯劳务交付宋X组织施工,宋X雇佣王X做具体工作,三方均构成雇佣关系。张X不具备施工资质且选任不当,存在过错;宋X作为直接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责任比例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王X作为具有十几年经验的木工,在无他人扶助下抬长木板爬架梯,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充足注意义务,应自担30%的责任。在赔偿金额方面,法院依法对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并按建筑行业标准的核定,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进行了严格核算与调整。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核定原告王X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5.7万余元。在扣除被告宋X前期已垫付和支付的2.4万余元后,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宋X赔偿原告王X各项损失合计8.5万余元;二、被告张X对上述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宋X与张X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