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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萌萌律师代理劳务工程款纠纷,全额追回近 60 万拖欠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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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诉讼时效抗辩,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

案件详情

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一审判决书 判决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二、案件背景

原告承接农田节水劳务工程,完工后签署三方结算单,扣除已付款项后剩余劳务费 593212 元。发包方杨某拒不付款,当庭提出三大抗辩:奔驰车 28 万抵账、代付第三方 25 万工程款、本案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同时主张现场工长何X是合伙主体,应当共同担责。郭萌萌律师协同其他律师共同代理原告,梳理结算单据、车辆投保记录、聊天录音完整证据链,全部推翻被告抗辩,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核心案件争议

1. 奔驰车辆是否属于结算前抵账,能否抵扣剩余工程款;

2. 被告声称代为垫付第三方 25 万有无事实依据,能否扣减欠款;

3. 本案债权是否超过三年法定诉讼时效;

4. 工长何X属于合伙人还是单纯工作人员,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三、案件审理结果

1. 判令被告杨某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 593212 元;

2. 驳回原告利息诉求,驳回被告全部抗辩主张;

3. 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杨某承担。

四、郭萌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锁定结算单核心债权凭证,固定最终欠款金额

以三方签字劳务结算确认单作为核心证据,清晰列明总工程款、已付款、剩余未付金额,夯实 593212 元债权基础,明确双方最终对账结果。

2. 举证车辆早于结算交付,否定 28 万抵账抗辩

调取车辆投保保单、第三方过户证言,证明车辆在签署结算单之前就交付原告使用,结算时早已扣除该笔款项,被告重复抵扣主张不成立。

3. 驳斥代付工程款无任何书面凭证,不予认可

针对被告口头垫付 25 万的说法,指出其无转账、收条、第三方确认等任何佐证,结算单也明确该笔款项由被告自行承担,法院不予采信。

4. 推翻诉讼时效抗辩,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

案涉结算单未写明具体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主张债权,不存在起算三年时效的节点,直接驳回时效过期答辩意见。

5. 区分工长职务行为,剔除无关被告还款责任

结合微信、录音证据,证明何X仅为现场工长、受被告雇佣,不属于工程合伙方,无需共同偿还欠款,缩小责任主体,集中向实际发包方追责。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农田、土建、水利劳务分包完工拖欠工程款;

2. 被告以车辆抵账、代付第三方为由扣减欠款;

3. 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拒付劳务报酬;

4. 项目工长、现场管理人员被主张共同担责;

5. 仅有结算单无明确付款日期的工程欠款追索。

六、法律服务指引

各类劳务、工程拖欠款项纠纷可委托郭萌萌律师代理。律师擅长梳理结算单据、车辆、录音、转账全套证据,针对性反驳抵账、代付、时效等常见抗辩理由,厘清合伙人 / 雇员身份边界,全额追回拖欠劳务工程款。

  • 2024-11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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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萌萌律师,河北双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持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证与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资质。 郭萌萌律师是承德市第八届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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