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张某省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被告张某省转移、隐匿财产,原告刘XX委托保定李泽宇律师代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李泽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及相关证据,确认了被告张某省尚欠原告刘XX借款本息共计42.9万余元的事实。考虑到被告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李泽宇律师建议原告立即向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准备保全材料的过程中,李泽宇律师协助原告联系了某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随后,李泽宇律师代为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借贷关系证明材料以及担保函等全套文件,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张某省名下价值42.9万元的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刘XX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其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充分。
李泽宇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重点围绕以下两方面进行论证:其一,原告刘XX与被告张某省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原告具有明确的保全请求和事实依据,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原告其他损害;其二,原告提供的由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全担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担保的相关规定,担保主体适格,担保额度足以覆盖保全标的额,能够有效弥补因申请错误可能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XX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张某省的存款42.9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二千六百余元,由原告刘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通过李泽宇律师的专业操作,原告的保全申请得以迅速获批,为后续案件的胜诉及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