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杨X经人推销,开始进购无任何包装的散装减肥产品颗粒,按要求进行封装、打码,并通过微信推广,发展下线帮助销售。2023年,杨X通过下线先后两次向田X销售了价值两千六百余元的减肥产品。经鉴定,该减肥药中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XX明成分。2024年8月,某公安局在杨X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住处搜查并扣押了大量涉案减肥产品及包装、封口机、打码机等工具,并追缴其非法所得8万元。某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X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一千九百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杨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杨X明知产品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进行销售,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杨X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辩护人曾丽提出,杨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已主动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请求法庭予以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主犯。鉴于杨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履行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曾丽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杨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减肥产品依法予以没收;杨X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一千九百余元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