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X在明知所接收资金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伙同黎X(另案处理)多次在某省某县多地组织陈某、梁X、陈某等多人利用各自实名注册的微信商户收款码接收犯罪所得资金,并利用个人微信账户分流,后集中于黄X或黎X等人的账户,再通过扫码支付转出。经查,黄X实名注册的微信账户共接收资金81万余元,其中涉犯罪资金33万余元,涉及全国20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2024年10月27日,黄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述获利二千元。办案机关扣押其手机一部,并提取微信交易明细,黄X对帮助收取和转出的违法款项及获利情况予以确认。同案人员及供卡人员对接收、转账情况进行勾选指认,并对黄X予以辨认。各被害人陈述证实存款被诈骗分子转走的事实。
【争议焦点】
1. 被告人黄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及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辩护人提出,黄X虽帮忙汇总违法资金,作用略高于部分同案犯,但整体仍起次要作用,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2. 被告人的退赔责任范围。辩护人提出,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应当在其违法所得即实际获利的范围内对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X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X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黄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准确,但量刑建议不当,法院予以调整。
最终判决:被告人黄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黄X退缴违法所得二千元,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