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原系某银行业务拓展部总经理,负责贷款项目的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本息清收等工作。2019年至2023年期间,杨X利用审核贷款资料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及个人在贷款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顾X等人所送现金共计148万元。2025年2月27日,杨X因涉嫌违纪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在某纪与其谈话过程中,杨X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后续调查阶段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某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杨X的量刑幅度以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出,杨X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建议减轻处罚。杨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曾丽提出辩护意见:本案定罪形态单一,主要依据言词证据,杨X积极配合某机关调查,节约了司法资源,表明其认罪意愿真诚;同时其已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现家庭困难,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X虽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但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情节较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缓刑建议不予采纳,但对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予以减轻和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杨X多次受贿且数额巨大、情节较重,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4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