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双方因资金周转形成借贷,借款人分两日出具两张欠条,合计本金30000元,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合计600元。借款人连续4个月每月转账600元利息,累计付息2400元后停止还款。出借人诉至法院,主张偿还本金30000元、暂计利息13200元,合计43200元,并要求自起诉之日按一年期LPR4倍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当庭抗辩欠条系平台虚拟积分诱导签署,未实际收到现金,积分属于非法虚拟货币,借贷关系不成立,提交平台相关材料、监管文件及两名证人佐证其主张。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出借人一审代理人全程出庭,提交欠条原件、微信利息转账记录、同类生效裁判文书,完整固定借贷合意、付息履约事实。针对被告全部抗辩证据逐一质证,指出证人不在借条签署现场、证言存在利害关系,平台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案涉款项为积分;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论证借款人亲笔出具欠条、主动持续付息足以佐证款项已实际交付,区分投资行为与独立借贷法律关系,完整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已付利息超出司法保护上限部分1965元抵扣本金,判令借款人偿还剩余本金28035元,并分两段按LPR四倍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440元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核心债权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