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买卖双方于2023年10月9日签订草莓椒收购协议,约定收购90吨草莓椒,约定货品质量标准,买方支付定金20000元,双方约定三日后装车提货。后买方主张卖方提供的草莓椒质量不达标,未能按约供货,构成违约,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0000元。卖方抗辩,已按照协议组织采摘草莓椒,买方未按期前来提货,属于买方单方面违约;新鲜果蔬存放周期短,买方拒不收货致使大量草莓椒变质,卖方只能低价处置,产生高额损失,买方无权主张返还定金。庭审中双方分别提交视频、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就货物质量、违约方主体产生激烈争议。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卖方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庭审。庭审中梳理完整交易时间线,提交收购协议、采摘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后续转卖沟通记录等证据,完整还原采摘备货全过程。针对买方提交的视频证据逐一质证,指出视频内瑕疵果实已提前筛选剔除,不在约定交付货品范围内,不足以证明整体货物质量不合格。围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展开辩论,论证买方未能举证证实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法院驳回买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收购协议合法有效,买方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卖方存在违约行为。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买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买方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