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双方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伤者分两次住院共计24天,含重症护理3天、一级护理20天、二级护理1天,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天。涉案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与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处于保险有效期内。伤者起诉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十余项损失,合计索赔119133.37元。保险公司当庭抗辩多项费用标准过高、部分项目无依据不予赔付,侵权驾驶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伤者委托代理人全程出庭诉讼,完整整理提交事故认定书、全套住院病案、医疗票据、伤残鉴定报告、护理相关材料、交通及鉴定收费凭证等全套证据。针对保险公司各项抗辩逐项举证反驳,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法定赔付依据,对护理期、营养期、伤残赔付年限、交通费计算标准逐一论证,区分保险赔付范围与侵权人自行承担损失,厘清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分段赔付计算逻辑。法院组织完整举证、质证,依法缺席审理未到庭的侵权被告。
###案件结果
法院核定伤者合理损失总计109837.15元,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付85042元,在商业三者险按50%责任赔付12344.78元;侵权人承担复印费50%即52.8元;案件受理费由侵权人承担899元,伤者绝大部分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