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产业公司与某模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某产业公司向某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某模塑公司价值258万余元的财产。某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后,于2024年1月前往某模塑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厂区,查封了存放的十七套模具并制作清单,查封期限为两年。
随后,案外人某车灯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自2015年起与某模塑公司签订原材料采购框架协议及模具合同,约定模具所有权归某车灯公司所有。此后双方又签订多份定点信,约定相关模具补充至附件清单并归属某车灯公司。2023年,相关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某内饰件公司,由某内饰件公司实际占有模具。某车灯公司主张已支付合理对价,请求解除查封。
某产业公司答辩称,案涉模具查封时仍在某模塑公司厂区,动产所有权未交付转移;某车灯公司仅提供发票,无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支付对价;且其提交的外文证据未经质证,请求驳回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车灯公司对案涉十七套模具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二是案涉动产所有权是否因未实际交付而未发生转移,即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效力;三是某车灯公司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以及法院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是否程序合法。某产业公司重点主张动产物权变动应以交付为要件,且对案外人证据的真实性与对价支付情况提出合理怀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某车灯公司提交的框架协议、定点信及模具标牌标注信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模具享有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某模塑公司仅占有使用模具,不享有所有权,故不应以动产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依据。此外,法院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规定,未损害某产业公司合法权利。最终,某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十七套模具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