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石X与被告徐X原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恋爱期间,原告石X为维系双方感情及筹备婚嫁事宜,将其个人银行卡绑定被告徐X的亲属卡,并多次向被告进行大额转账,涉及金额较大。其后,被告徐X发现原告石X在双方恋爱期间与他人存在恋爱关系,此举严重背离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初衷,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被告徐X承认相关事实,并承诺返还原告石X的所有转账及亲属卡消费金额。然而,经原告石X多次催讨,被告徐X始终未能履行返还义务。为此,原告石X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4.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返还戒指一枚、金手镯一枚,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原告石X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依法作出(2024)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徐X的银行存款14.4万余元或查封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告石X在恋爱期间向被告徐X转账及亲属卡消费的款项性质认定。该部分款项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或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且原告在恋爱期间存在与他人交往的过错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予以全额返还;第二,双方此前经协商达成的返还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具体应当返还的金额应如何合理认定;第三,原告主张返还的戒指、金手镯等实物首饰,是否具备返还的客观条件及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本着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徐X欠原告石X7万元,该款项自2024年6月起,由被告于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两千余元,直至全部还清时止。若其中任意一笔逾期还款,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欠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共计两千余元(其中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由原告石X负担一千余元,由被告徐X负担一千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