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合作。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双方陆续签订8份模具采购合同,约定模具型号、数量及制作要求等,合同总金额349万余元。原告依约完成模具制作并交付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23年8月,双方签订设备抵销货款协议,确认被告尚欠货款250万余元,约定被告以两台自有设备抵销欠款,并承诺设备拥有完整所有权,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若违约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此后,被告擅自将其中一台抵债设备抵押给案外人某投资公司并办理登记,后又通过执行程序将该设备转让给另一案外人某汽车公司,导致抵债协议无法履行。原告某公司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阎乔律师等提起诉讼,提交合同、银行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及律师费7.5万元等。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且将抵债物处分给案外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原金钱债务,以及债权人主张的逾期利息、律师费等违约责任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模具采购合同及设备抵销货款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将抵债设备抵押并转让,违反协议承诺,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致使原告无法通过取得设备获得货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未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250万余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清偿之日);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5万元;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合计1.8万余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