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钢制品公司与某产业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某钢制品公司采购原材料并加工制品。合同履行期间,某钢制品公司依约完成加工,但因某产业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电子信息公司迟延收货,导致制品在库存期间出现断面锈蚀。某钢制品公司发现锈蚀后,未与某产业公司充分沟通,自行对锈蚀部位进行喷涂银粉处理。某产业公司收到制品后,未进行严格验收便直接交付给某电子信息公司使用。某电子信息公司在生产中发现部分制品存在银粉喷涂及附着力问题,判定无法使用,进而导致整机产品需全数拆卸、分解和返工。某电子信息公司核算返工损失共计59.6万余元,并直接从应付某产业公司的货款中予以抵扣。
事后,某钢制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某产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产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某钢制品公司赔偿返工损失59.6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迟延收货导致的锈蚀不应由某钢制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但其擅自喷涂银粉及某产业公司未经验收即交货的行为共同导致了返工损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产业公司支付货款62万余元及利息,某钢制品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即19.8万余元,两项折抵后,某产业公司需支付42.1万余元及利息。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案涉加工制品锈蚀及后续返工损失的责任应如何划分。某钢制品公司主张锈蚀系迟延收货所致,其无过错;某产业公司则主张其无过错,损失应由某钢制品公司及某电子信息公司承担。第二,某电子信息公司单方出具的返工损失预测数据能否作为认定实际损失的依据。某钢制品公司认为该数据系单方制作,缺乏真实性与客观性。第三,一审法院追加某电子信息公司为第三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某钢制品公司主张基于合同相对性,某电子信息公司不应参与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某产业公司及某电子信息公司迟延收货导致制品锈蚀,某钢制品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且制品经返工后已被实际使用,某产业公司理应支付货款。同时,某钢制品公司在制品生锈后未妥善沟通解决方案,某产业公司收到报告后亦未提出方案便直接交货,双方对损失的发生均有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酌定某钢制品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符合客观实际与公平原则。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