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阎乔律师代理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阎乔律师 在线
上海汉盛(大连)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840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阎乔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关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及预期违约的指控,阎乔律师敏锐抓住合同核心条款,深入剖析“保证下游付款责任”的法律性质,明确界定被上诉人作为中间商的风险边界。通过梳理实际履行细节与沟通记录,有力论证了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事实。其严密的逻辑与充分的说理,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举证责任分配及一审裁判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巨额不当赔付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废油处理厂与被告某能源公司通过传真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指定的第三方XX公司供应燃料油。合同特别约定,原告需保证下XX买受人XX公司的付款责任,如其逾期付款则视为原告违约;下XX企业客情关系由原告负责,因下XX企业原因造成被告违约的,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依约供货后,双方出具结算确认单,确认货款共计2404万余元。原告开具全额发票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因下XXXX公司未向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亦未向原告结清尾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8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对下XX企业向被告付款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是两份合同的付款条件是否一致;二是未支付货款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上诉人主张,合同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属于约定不明,且与合同约定的阶段性付款流程相矛盾;被上诉人未付款构成预期违约,且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被上诉人阎乔律师代理答辩指出,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上诉人对第三人是否付款承担了保证责任。被上诉人作为中间商,其付款义务的履行前提是下XX企业已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货款。若下XX企业未付款,被上诉人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上诉人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合同除缺失页外高度一致,可认定付款条件相同。从实际履行及双方聊天记录分析,双方均认可尾款结清取决于XX公司的支付情况。合同明确约定上诉人保证下XX买受人的付款责任,实质为承担下XX买受人拒绝或延迟付款的风险。在下XX买受人已拖欠付款的情况下,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明显有失公平。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分配举证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阎乔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阎乔律师?
5.0分服务:840人执业:4年
阎乔律师
12102202****4570 执业认证
  • 上海汉盛(大连)律师...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百年汇C座4层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阎乔律师,法律硕士,律协委员。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辽...
  • 137-9512-9573
  • BQLLYHY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