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3月3日,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认证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拟出口的鲜食苹果申请并获取海关总署有效注册,代理费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额支付了7万元。此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注册事宜,被告向原告发送了相关申请书及材料清单,并多次催促原告提交资料,但原告自认未向被告提供相应资料。2023年12月,双方就退款事宜进行沟通,被告同意退还3万元,原告不同意,认为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委托协议》,判令被告退还7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已提供指导服务,系原告怠于提交资料导致注册未完成,依约不应退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委托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二、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合同款及具体金额。关于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原告作为委托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关于退款金额,虽然被告未完成代为申请并成功注册的委托事项,但根据微信记录,被告为原告整理准备资料进行了沟通指导,发送了文件清单并多次催促,实际开展了部分工作。合同约定原告应按指导准备资料,但原告未提供。因此,委托事项未完成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考虑到被告客观上存在一定履约成本,原告应就被告的工作支付相应报酬。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自起诉书副本送达之日即2024年1月23日解除。关于退款,法院酌情支持原告主张金额4万元。关于利息,法院将起算时间调整至合同解除之日,基数按支持的退款金额调整。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于2024年1月23日解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合同款4万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及保全费七百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