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金X与被告郑X于2023年2月相识,同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24年8月28日生育一子郑XX。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金X认为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已无修复可能,且双方已经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金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郑XX由原告抚养,被告郑X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并按年上浮百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及一半的教育、医疗等成长费用;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约11万余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X在阎乔律师的代理下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仍有感情,希望与原告共同抚养孩子。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应当准予离婚。原告金X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且已分居,要求离婚并争取抚养权及财产分割。被告郑X则坚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需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同时,因婚生子郑XX年幼,法院亦需考量父母离异对孩子心理和性格成长的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从相知、相爱到共筑爱巢,均希望美满的家庭生活能让彼此幸福一生。现因矛盾纠纷影响了家庭和谐进而诉至法院,但婚姻需要悉心经营,婚后生活中发生摩擦在所难免。鉴于婚生子郑XX年幼,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会对孩子的心理和性格产生巨大影响,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应给彼此一次机会,共同努力挽救婚姻,坚持离婚不妥。故对原告金X离婚之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亦不予处理。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金X与被告郑X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金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