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被申请人某品牌管理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产生争议。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未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向某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阎乔律师等代为提交相关材料,请求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查封、扣押及冻结被申请人某品牌管理公司名下价值58.7万余元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权、房产及车辆等。同时,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依法提供了由某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0EXXXXXXXXXXXXXXX)作为担保。
【争议焦点】
本案作为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某科技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是否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具体审查维度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必要性审查,即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客观行为或潜在风险,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面临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现实危险;其二,范围审查,即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58.7万余元是否严格限于其诉讼请求的范围,是否存在超标的保全的情形;其三,担保审查,即申请人提供的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是否合法有效,能否足额覆盖因保全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法院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上述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将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由,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事实依据充分。同时,申请人已依法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如下:一、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某品牌管理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在数额58.7万余元内进行保全;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或不动产期限为两年;三、案件申请费三千余元,由申请人某科技公司承担。法院明确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