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9月22日起,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签订产品采购订单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货品,被告应支付货款31万余元,结算日为2022年11月21日。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22年12月20日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确认被告欠款31万余元,约定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日,原告与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被告某XX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书,约定被告某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货款、违约金、利息等,保证期限为5年。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仍未归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返还欠款3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三千元,并由被告某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是否成立;二是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四是被告某XX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辩称双方无直接买卖关系,要求原告提供基础证据,并认为利息不应按1.5倍计算,律师费非必要费用不应支持。被告某XX公司辩称,因其与债务人存在持股关系,为其股东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若未依法召开股东会则担保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合法有效,被告欠款属实,应当给付欠款31万余元。因还款计划书对利息标准未作明确约定,法院酌定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1.3倍计算。因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法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担保协议,虽原告出席股东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但另一股东持股超50%且同意担保,不损害其合法利益,故担保合法有效,被告某XX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给付原告欠款3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被告某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保全费两千余元,主要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