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阎乔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阎乔律师 在线
上海汉盛(大连)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840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阎乔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对基础买卖关系的质疑,阎律师精准组织产品采购订单、还款计划书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债权基础。针对担保效力瑕疵的抗辩,阎律师敏锐捕捉到另一大股东同意担保的关键事实,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论证担保未损害公司利益,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有效。其庭审策略清晰,有效化解了对方关于利息标准及担保效力的抗辩,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本金及连带责任的全面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9月22日起,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签订产品采购订单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货品,被告应支付货款31万余元,结算日为2022年11月21日。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22年12月20日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确认被告欠款31万余元,约定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日,原告与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被告某XX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书,约定被告某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货款、违约金、利息等,保证期限为5年。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仍未归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返还欠款3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三千元,并由被告某X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是否成立;二是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四是被告某XX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辩称双方无直接买卖关系,要求原告提供基础证据,并认为利息不应按1.5倍计算,律师费非必要费用不应支持。被告某XX公司辩称,因其与债务人存在持股关系,为其股东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若未依法召开股东会则担保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合法有效,被告欠款属实,应当给付欠款31万余元。因还款计划书对利息标准未作明确约定,法院酌定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1.3倍计算。因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法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担保协议,虽原告出席股东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但另一股东持股超50%且同意担保,不损害其合法利益,故担保合法有效,被告某XX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生活用品公司给付原告欠款3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被告某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保全费两千余元,主要由两被告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阎乔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阎乔律师?
5.0分服务:840人执业:4年
阎乔律师
12102202****4570 执业认证
  • 上海汉盛(大连)律师...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百年汇C座4层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阎乔律师,法律硕士,律协委员。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辽...
  • 137-9512-9573
  • BQLLYHY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