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胡X某与刘XX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办订婚仪式。胡X给付彩礼8万余元及价值2.9万余元的五金。订婚后双方在胡X家中同居生活,后刘X因身体原因。2021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胡X通过微信向刘X多次转款共计20余万元,其中包含“520”、“1314”等特殊金额。2025年6月,胡X提出退婚,双方协商未果。胡X遂委托陈振律师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X退还彩礼及转账共计30万元并返还价值2.9万余元的黄金首饰,刘X父母刘X(父)、颜XX对其中1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彩礼的具体金额认定;二是彩礼及恋爱期间转款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比例;三是刘X父母是否为适格被告及是否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被告辩称彩礼仅为8万余元,转款系同居期间生活开支及医疗费用,同居四年无需退还,其父母亦无返还义务。陈振律师在庭审中针对被告的抗辩,结合转账记录、同居事实及彩礼流向等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质证与辩论,明确指出大额转账并非日常消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胡X基于缔结婚姻目的的大额赠与有权要求酌情返还。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刘X流产对身体有损伤、日常开支及特殊意义转账等因素,法院酌定刘X退还彩礼4万元、转账款6万元,并退还三金或折价返还1.7万余元。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刘X父母作为彩礼实际接收者,系适格被告,应对4万元彩礼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胡X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