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于2023年2月4日进入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处工作,岗位为工人。2023年5月11日,陈XX在被告承包的某小区某号楼底楼做工时发生工伤,导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023年6月7日,经某人社局认定,陈XX受伤为工伤。2023年10月25日,经某劳鉴委鉴定,陈XX为工伤9级。此后,陈XX多次联系被告协商处理工伤事宜,但被告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且至今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3年12月14日,陈XX通过现场及短信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被迫离职通知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15日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伤赔偿款项。因协商无果,陈XX委托文贤飞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判令被告支付9级工伤待遇2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七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法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陈XX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第二,原告因工受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后,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下,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范围及具体金额。被告对原告构成工伤及伤残等级无异议,但双方就赔偿总额及离职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存在分歧。原告主张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保,被迫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全额承担工伤待遇;被告则对部分赔偿金额及补偿金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在文贤飞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围绕工伤赔付清单及法定补偿标准进行了多轮磋商。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前向原告陈XX支付补偿款8万元,若逾期支付,则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陈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陈X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