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6月,原告李X应聘被告某公司心理咨询助理岗位。面试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告知李X需参加其开设的心理咨询培训课程,考核通过后方可留任机构从事相关工作。李X基于求职与从业目的,与被告达成口头约定,并向被告支付八千余元培训费。被告承诺提供“学习+实践+从业+督导”一体化培训,并明确2025年7月将开启大连线下课程。然而,截至2026年3月,被告以“招生人数不足”等理由持续拖延,近九个月时间内始终未履行线下授课的核心承诺。李X多次协商退款遭拒,且被告否认曾承诺线下开课。李X因工作变动,遂委托阎乔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基于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及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案涉培训合同是否因被告未取得办学资质而无效;二、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否解除;三、培训费返还数额及利息如何认定。
被告辩称,案涉课程系原告主动求学、自愿付费,线下复训仅为附加福利,核心线上课程已超额履行。原告退费真实原因系自身工作变动,且选择性截取聊天记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代理人阎乔律师则指出,被告以招聘为名变相售课,未取得办学资质,且未履行线下授课及就业承诺的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格式条款“缴费后不予退还”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心理咨询实操带教服务具有特定专业技能指导属性,不属于需行政审批的普惠性教育培训,故双方口头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违约责任,被告承诺的大连线下常态化课程及考核留任机会,系原告支付八千余元服务费的核心对价。被告直至起诉前未开设约定的线下常规授课,致使原告线下实操与本地从业的合同核心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综合全案过错、履约程度及公平原则,法院判决:双方培训服务合同于2026年3月1日解除;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李X培训费六千余元;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