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6月,某公司(原告)与林X(被告)签订《房地产装修代理销售合同》,约定林X委托某公司代理销售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代销价为33万元。后因市场行情走低,经双方微信确认,代销价调整为26万元。2025年8月,某公司称已找到买家并签订买卖合同,收取定金5万元,要求林X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林X明确表示拒绝出售,并更换门锁。某公司遂诉至某法院,要求林X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委托出售价格20%的违约金5.2万元。林X委托阎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林X拒绝配合过户是否构成违约;二、某公司主张的5.2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
林X辩称,某公司在未征询其意见的情况下强行签署买卖合同,违背物权人意志;且某公司未充分履行中介义务,存在隐瞒真实售价等过错;此外,房屋处于抵押状态,解押需时间,林X并非恶意违约。某公司则主张合同合法有效,林X拒绝履约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就房屋售价调整为26万元达成合意,某公司告知已出售房屋并要求配合手续,林X拒绝出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某公司实际与案外人约定售价为30万元,与委托价26万元存在差价,该差价可视为某公司的可得利益。结合差价、合同约定、林X过错程度及某公司履约成本等因素,法院酌定违约金调整为3.7万元。最终判决:林X支付某公司违约金3.7万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