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与王X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24年1月,双方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调解书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刘X发现王X在双方产生矛盾及离婚前夕,多次提前销户取出大额定期存款,共计44万余元,且在离婚前两天一次性支出3.8万余元用于美容消费,另有多次取现共计2.8万余元。刘X认为王X存在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王X名下夫妻共同财产49万余元,并主张因王X存在法定过错应少分或不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王X名下部分存款及余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王X给付刘X折价款19万余元,但对刘X要求多分财产的请求未予支持。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X上诉要求改判多分财产;王X则上诉主张部分款项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已用于投资理财,不应分割,并主张刘X在离婚调解时已知晓存款未主张应视为放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刘X主张其父母在婚内给予的经济支持远高于王X父母,要求据此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该主张能否成立;其二,王X主张其名下部分大额存款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以及已用于投资理财且风险共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抗辩理由是否充分;其三,王X主张刘X在签署离婚调解书时已知晓其名下有存款却未主张,应视为放弃该部分财产权利,该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关于刘X要求多分财产的主张,一审法院已查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均接受父母经济资助,并综合考虑双方父母资助情况、消费习惯以及王X存在转移财产嫌疑等因素,认定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并无明显不当,刘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父母资助款项具有特定用途或明确约定为对其个人赠与。关于王X主张个人赠与及投资理财款不应分割的意见,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系个人赠与,且其曾自认投资到期后刘X有权主张本息,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款项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关于王X主张刘X视为放弃的意见,离婚调解书未约定财产分割,并不构成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合意。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