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8月,马X将其名下某AXXXXX奔驰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2023年2月11日,马X与孙X签订《大连市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马X将案涉车辆出租给孙X,月租金1.5万元,日租金五百元,并约定了车辆折损赔偿及违约收回等条款。马X诉称,合同签订后其将车辆交付孙X,但孙X仅支付一个月租金后便未再支付。截至2023年11月15日,马X依约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经多次催要无果,马X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孙X支付租金12.1万余元、车辆折损赔偿金2万余元、利息、违章罚款四百余元及承担诉讼费。
孙X辩称,双方实为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实际履行的租赁关系。因马X无力偿还车辆金融借款,双方约定由孙X代为还款,车辆于2022年8月实际交付孙X使用。2023年5月12日,双方正式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确认孙X已代马X偿还贷款9.9万余元,剩余款项分52期每期1.2万余元偿还,还清后马X配合过户。孙X认为,双方无真实租赁合同履行,请求驳回马X全部诉请。
【争议焦点】
某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马X与孙X之间租赁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二是如租赁关系成立,该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孙X是否应当支付租金、赔偿金、利息、罚款等款项。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大连市汽车租赁合同》有签字及按手印,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就案涉车辆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关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马X主张于合同签订当日交付车辆,但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地点,其证据不足以证明交付事实。孙X提供的《车辆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晚于租赁合同,且明确载明孙X代还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贷款9.9万余元,此项约定与马X主张的已实际履行的租赁关系相矛盾。马X主张买卖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此外,结合孙X提供的签约视频及车辆改色记录,可推定案涉车辆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已在孙X处使用,与代还贷款约定相互印证。据此,法院确认《大连市汽车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孙X无需按该合同支付相关款项。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马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马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