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葛XX去世后,其子女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葛XX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留给次女葛XX,且该房产在被继承人生前已变更登记至葛XX名下。此外,葛XX名下某银行、某银行账户内的54.7万余元存款,自2021年5月起被葛XX及其子陆续提取。
葛X国在阎乔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产及存款。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已非遗产,不予分割;对于存款,扣除葛XX主张的合理护工费、丧葬费及日常花销共计13.6万余元后,剩余41.1万余元作为遗产,由五名继承人(含代位继承人)均等继承。据此,一审判决葛XX向葛X国等其他继承人各返还8.2万余元。葛X国与葛XX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案涉房产是否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其二,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可分割数额认定及继承份额的分配。具体而言,葛X国主张葛XX存在隐匿、转移遗产的恶劣行为,应减少其继承份额,且对方主张的护工费、医保外用药及营养品等支出缺乏事实依据;葛XX则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并要求扣除其主张的额外护理费及购买海参等营养品费用。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在被继承人生前已过户,不属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审不予分割并无不当。关于存款分割,葛XX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其在被继承人生病后大额提取存款,存在转移遗产情形,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后按均等份额分割具有合理性。对于葛XX主张的额外护工费及海参费用,因证据不足且无法证明系被继承人实际使用,法院不予扣减。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