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鲁X系业余音乐爱好者,王X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鲁X委托王X创作歌曲并支付1万元,王X随后交付歌曲《在易捷》。2023年6月,鲁X再次委托王X创作并录制新歌曲,支付1.2万元,王X收款后承诺次日即着手履行,并表示可使用专业录音设备重新录制。此后,鲁X多次通过微信催问进度,王X均以“正在制作”“等几天”为由推脱。2023年7月,鲁X明确表示迟延交付已无法参赛使用,王X仍称在制作中。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王X仍未交付新创作的歌曲,且以人在外地为由拒绝正面回复。鲁X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X返还1.2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鲁X的诉讼请求。王X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在未明确判决解除合同的前提下,直接判令王X返还委托创作费用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王X是否已经实际完成了涉案歌曲的创作及交付义务。
王X上诉主张,鲁X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直接判决返还费用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同时,王X在二审庭审中抗辩称,其已通过微信向鲁X发送了录音版本及demo,完成了创作部分,并将之前的歌曲版权授权给鲁X,主张本次委托事项已经完成。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的委托创作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鲁X支付1.2万元后,王X承诺次日履行,但经多次催促仍未实际交付,导致鲁X录制歌曲参赛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无继续履行之可能。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违约,并在合同解除基础上判令返还1.2万元于法有据。针对王X的抗辩,法院指出,王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录制歌曲的委托事项,且其陈述与《歌曲版权授权书》中记载的2019年已支付授权费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