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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乔律师代理鲁X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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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阎乔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阎律师巧妙梳理了双方多年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清晰界定了两次委托创作的区别,有力驳斥了对方混淆视听的抗辩。在策略制定上,针对对方“未诉请解除合同即判决返还款项”的上诉理由,阎律师精准把握法定解除权与恢复原状的适用逻辑,向二审法院充分论证了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庭审中,阎律师敏锐捕捉对方陈述与授权书内容的矛盾,击破其虚假抗辩,最终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鲁X系业余音乐爱好者,王X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鲁X委托王X创作歌曲并支付1万元,王X随后交付歌曲《在易捷》。2023年6月,鲁X再次委托王X创作并录制新歌曲,支付1.2万元,王X收款后承诺次日即着手履行,并表示可使用专业录音设备重新录制。此后,鲁X多次通过微信催问进度,王X均以“正在制作”“等几天”为由推脱。2023年7月,鲁X明确表示迟延交付已无法参赛使用,王X仍称在制作中。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王X仍未交付新创作的歌曲,且以人在外地为由拒绝正面回复。鲁X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X返还1.2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鲁X的诉讼请求。王X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在未明确判决解除合同的前提下,直接判令王X返还委托创作费用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王X是否已经实际完成了涉案歌曲的创作及交付义务。

王X上诉主张,鲁X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直接判决返还费用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同时,王X在二审庭审中抗辩称,其已通过微信向鲁X发送了录音版本及demo,完成了创作部分,并将之前的歌曲版权授权给鲁X,主张本次委托事项已经完成。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的委托创作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鲁X支付1.2万元后,王X承诺次日履行,但经多次催促仍未实际交付,导致鲁X录制歌曲参赛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无继续履行之可能。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违约,并在合同解除基础上判令返还1.2万元于法有据。针对王X的抗辩,法院指出,王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录制歌曲的委托事项,且其陈述与《歌曲版权授权书》中记载的2019年已支付授权费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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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阎乔律师,法律硕士,律协委员。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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