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2月12日,吴X入职某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双方约定无底薪,按业绩支付报酬。吴X自述已获报酬1.4万余元,其中包含某楼盘佣金1万余元。2020年5月10日,某公司以吴X违规将房源报备至其他公司为由,将其开除。随后,吴X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6万元及经济补偿金3万元。某仲裁委作出某劳人仲案字(2020)第5998号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4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王海光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根据行业规则,吴X仅为临时性辅助人员,可在多家公司接单,双方系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关系,不存在人身隶属及考勤管理;且吴X经常弃单,甚至将客户信息转卖给竞争对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吴X则主张,其入职后接受公司培训,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通过钉钉打卡考勤,外出带看需向某经理或管理层汇报,且公司提供了固定办公场所,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所述兼职实为行业分级销售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X提交的入职登记表、规章制度、钉钉打卡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受某公司考勤管理,双方存在人身及经济隶属关系。某公司提交的微信群聊记录等间接证据不足以否认双方劳动关系,且法律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法院认定,某公司通过钉钉对吴X进行考勤管理,并非松散管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某公司与吴X在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需支付吴X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万余元;某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