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柴油等成品油。原告依X向被告交付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2023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企业询证函》,双方对账确认截至该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2.7万余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但被告始终不予理会,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公司委托阎乔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22.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某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某工程公司拖欠原告某公司货款的事实是否清楚,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还款金额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双方已通过《企业询证函》确认了欠款金额为22.7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但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围绕还款期限、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原告在阎乔律师的协助下,明确了要求被告限期还款的底线,同时就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被告进行沟通,力求在保障原告核心债权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某工程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前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22.7万余元;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保全费一千六百余元,合计四千余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25年1月23日前支付给已预交的原告。某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