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8月,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电商直播服务合作协议》及附件,约定某公司通过某短视频平台为某科技公司进行电商直播销售,合作期限一年,年度合作总费用为212万元,分两期支付,每期106万元。某科技公司依约支付首期106万元后,某公司积极开展大场讲解、专场宣传、种草短视频等推广活动。同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某科技公司另行支付10万元流量投放费。至2024年2月底,某公司直播带货GMV总额为138万余元,某科技公司支付佣金35万余元。因某科技公司以GMV未达预期为由拒付第二期106万元,某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违约金及维权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某科技公司则反诉主张某公司利用其无经验签订显失公平合同,承诺的GMV未达标导致其亏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推广费104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服务合同应否继续履行;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核心争议在于双方工作人员在微信沟通中提及的“预期GMV”是否构成对合同履行的考核指标,以及某科技公司拒付尾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关于GMV考核指标,微信聊天记录中某公司人员并未作出肯定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达成了GMV任务考核指标作为评价标准。某科技公司未按期支付第二期推广费,已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因业绩和费用问题产生冲突,某科技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费,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故判决解除合同。某科技公司应支付赔偿金27万余元,并以106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承担保全费五千元、保全保险费一千余元及律师费3万余元。因合同已解除,驳回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及支付106万元尾款的诉请;因推广费性质为坑位费且某科技公司未证明总GMV数据,驳回其要求退还推广费的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