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张XX于2022年12月1日死亡,其生前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二子,即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后与宋XX再婚。张XX死亡时,留有某银行账户内存款48万余元,以及宋XX名下某银行账户内存款29万余元。原告张XX认为,被告张XX实际控制并转移遗产,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存款及婚内财产,并主张张XX存在侵吞遗产情形,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同时要求支付利息。被告张XX辩称,其已将部分款项转给原告,剩余遗产不足以支持原告诉求,且某银行存款及宋XX名下存款均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产再继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即某银行账户内的48万余元存款及宋XX名下29万余元存款中,哪些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二,被告张XX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侵吞、争抢遗产等情形,从而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其三,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丧葬费及转账款项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账户内的48万余元存款系被继承人婚前存入且未支出,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全额作为遗产。宋XX名下账户内的29万余元存款中,除其婚前个人财产5万余元外,其余24万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12万余元为遗产。因此,被继承人遗产合计60万余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张XX少分或不分遗产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XX存在法定少分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决定按等比均分。对于丧葬费及转账争议,因不在原告诉请范围内,本案暂不处理。最终法院判决:某银行账户内48万余元存款由三名继承人各分得16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12万余元份额,由三名继承人各分得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三方均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