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8月2日,原告杨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全民房东”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受原告委托,代为管理运营原告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作民宿使用,被告按月收益的70%向原告支付分红(7、8月为65%),服务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止。合同生效后,原告交付房屋,被告修改密码并用于经营民宿,双方建立微信群沟通。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被告工作人员陆续给付原告收益。2024年10月起,被告邀请案外人窦X入群,由其与原告沟通并给付收益。2025年7月2日,原告收回房屋。原告主张2025年6月收益三千余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收益三千余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合同已于2024年8月31日到期解除,后续系原告与窦X的事实合作关系,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终止,以及被告是否有义务支付原告2025年6月的房屋收益。法院审理认为,虽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但期满后被告仍实际控制房屋,且其工作人员继续给付收益至2024年9月,应认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2024年10月窦X入群并给付收益,被告未明确转让权利义务,亦未督促原告与窦X签订新合同,窦X的行为应视为代表被告履行合同。2025年7月2日原告收回房屋,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被告关于合同已解除及原告与窦X建立新合同关系的抗辩不成立。关于收益,原告提供的订单日历截图显示2025年6月合计四千余元,被告未提供证据反驳,法院予以采信。按合同约定70%比例计算,被告应支付收益三千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房屋收益三千余元,并自2025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原告负担一元,被告负担二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