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蔡X与被告某公司于2023年11月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修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合同总价10万元。合同签订日,蔡X支付定金1万元。履约过程中,某公司多次联系蔡X称原合同总价与工程量无法施工,需变更工程量及金额,且变更后的新预算造价高达23万余元。蔡X认为某公司存在低价诱骗签约后恶意增项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反诉称蔡X未按约支付预付款,且单方要求变更设计导致无法施工,构成违约。某公司反诉请求蔡X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并返还其垫付的装修押金五千元及封窗费一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合同的性质及是否具备解除条件;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归属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三、某公司反诉主张的封窗费及装修押金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在未形成明确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况下,预算造价均为预估,重新核算的造价明显超出蔡X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该合同更类似于预约合同,因双方对最终装修范围及造价无法达成合意,存在继续履行不能的客观情形,故支持解除合同。因合同无法履行不可归责于双方,法院对蔡X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及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关于封窗费与定金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抵销;关于装修押金,因付款人为某公司,应由其自行向物业主张。最终判决:解除涉案合同;某公司返还蔡X定金1万元;驳回蔡X的其他本诉请求及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