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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假冒注册商标罪存疑不起诉案——赵飞全律师以“证据不足”打破指控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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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对刘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期间,刘X被指控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某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公安机关认定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2025年5月,刘X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刘X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并全面阅卷,发现本案在证据层面存在重大缺陷——证明刘X“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证据不足,销售金额的计算依据亦存在重大问题。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围绕证据链的完整性展开辩护: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刘X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证明刘X“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证据不足。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司法解释之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案中,刘X从上游供货商处进货时,供货商提供了完整的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刘X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X对商品的假冒性质具有主观明知。

二、销售金额的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公安机关认定的120余万元销售金额,主要依据网店后台数据,但未能排除刷单、退单等非真实交易情形,亦未能逐笔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三、涉案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存在争议。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现有证据未能充分证明。

四、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三个维度逐项论证了本案证据链的断裂之处。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对刘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存疑不起诉的成功案例。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了“明知”这一主观构成要件的证明难题,以及销售金额认定的证据缺陷,成功切断了公诉机关的指控链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同样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在辩护中应当注重对证据链完整性的审查,善于发现证据层面的漏洞和瑕疵,以“证据不足”为突破口实现无罪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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