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X,男,1985年出生,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2021年至2023年期间,钟X在任职期间,应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联系中间人非法取得多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税款抵扣,涉嫌抵扣增值税税额72万余元。
案发后,钟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侦查机关以钟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钟X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联系看守所预约会见,全面了解案情。
赵飞全律师经深入研判认为,钟X在本案中系从犯,系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行事,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配合退缴税款等多项从宽情节。赵飞全律师据此制定了“以从犯地位争取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方案。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人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依法接受钟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钟X在本案中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
钟X系公司财务人员,虚开发票的决定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钟X仅是在领导安排下执行具体操作。虚开发票的联络、开票费的支付、资金的回流安排等关键环节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导,钟X不享有决策权,亦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二、钟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税款等从宽情节。
钟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钟X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全部涉案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
三、钟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钟X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作为公司财务人员,系受领导安排行事,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不起诉不会危害社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综上所述,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情节后认为,钟X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虽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多项从宽情节,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对钟X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运用“从犯地位+认罪认罚”辩护策略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财务人员、经办人员等末端参与者往往系受他人指使行事,主观恶性较小。赵飞全律师精准识别了钟X的从犯地位,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税款等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说明,即便是已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只要抓住关键辩点、用对辩护策略,仍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