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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未实施组织领导行为不构成犯罪: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助力二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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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陈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某无罪。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初,陈X经朋友介绍了解到一家所谓的“跨境电商平台”,平台宣称“缴纳398元购买会员套餐,即可获得商品代理资格,推荐他人加入可获得推广奖励,同时可享受平台商品折扣优惠”。陈X觉得这个模式既能自己购物省钱,偶尔推荐朋友加入还能赚点零花钱,就缴纳了398元成为会员,之后推荐了3名身边的朋友加入,自己也从平台购买过几次日用品,并未从中获取大额收益

半年后,该平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平台核心负责人被抓获,陈X因有3名推荐下线的记录,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辩护律师结合证据详细阐述了陈X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但一审法院未能充分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陈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委托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二审后,全面复盘一审案卷材料,深入会见上诉人陈X,详细了解其参与平台活动的全部过程。通过系统梳理在案证据,律师团队确立了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陈X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依法接受上诉人陈X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陈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X无罪。

第一,陈X主观上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陈X加入平台的初衷是为了享受商品折扣优惠,偶尔推荐朋友加入也是基于对平台“合法代理”模式的信任,并非明知平台是传销组织,更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意图

第二,陈X客观上未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陈X仅推荐了3名朋友加入平台,发展人数远未达到“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属于一般性的推荐参与,而非组织、领导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陈X发展3人的行为显然不满足这一标准。

第三,陈X的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陈X未从平台获取大额收益,未造成他人重大财产损失,其参与程度极浅、作用极小,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

综上,辩护人认为陈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X无罪。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陈X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陈X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X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通过精准把握“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标准,实现二审改判无罪的典型案例。传销犯罪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边界,绝非参与了相关活动就一定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法律意义上的“组织、领导”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的人员。对于仅推荐了少量人员加入、未参与核心运营的普通参与者,不应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本案的改判无罪,充分彰显了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在厘清罪与非罪界限方面不可替代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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