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某破产企业通过司法拍卖处置名下土地、厂房及设备资产,四名自然人参与竞拍并成功中标,双方签订破产实物资产转让协议。竞拍方支付部分拍卖款后,以过户取得的国有工业土地实际使用年限少于合同约定年限为由,拒绝支付剩余两百余万元拍卖尾款。
竞拍方另行提起反诉,主张调减部分成交价款,同时主张破产企业一方承担高额迟延办证违约金。我方作为破产企业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案件争议涵盖破产资产处置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则、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对外缔约责任、不动产过户责任划分等多项法律问题。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周瑞律师梳理全部破产拍卖档案、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不动产过户全套资料。庭审中重点说明评估材料已完整披露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合同中超出法定土地使用期限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针对反诉,论证拒付尾款、调减价款、赔付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过户至第三方新设公司系竞拍方提出的特殊要求,不能归责于破产企业一方。一审败诉后,对方提起上诉,二审阶段继续坚持我方代理意见,对各项争议焦点逐一回应抗辩。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支持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四名竞拍自然人向破产企业足额支付剩余全部拍卖款项;驳回竞拍方全部反诉请求。
裁判理由:案涉超出法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约定为无效条款,但评估报告已按照土地实际剩余年限作价,竞拍方无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损失;过户至新设公司系买受人要求,办理过户受阻存在其他客观因素,破产处置方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情形;案涉合同缔约主体为四名自然人,应当由其承担合同付款义务,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案件终审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