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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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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瑞律师熟悉债权追偿的法律规定,跨域处理私募投资衍生代位权诉讼,证据组织严密,在被告全部缺席情形下帮助当事人实现债权受偿。

案件详情

私募基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当事人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发生失联,投资人损失经仲裁裁决予以确认,强制执行后管理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涉基金资金实际投向1家外地企业,基金管理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投资人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本案被告、第三人均公告送达未到庭,案件涉及私募投资、仲裁裁决效力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连带责任等多重法律难点,我方代理基金投资人。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整合基金合同、转账凭证、仲裁裁决书、终本执行裁定、目标公司投资协议、股权变更档案、不动产转移记录等全套证据。围绕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组织证据链条,论证原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权损害投资人权益;同时举证证明次债务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庭完成全部举证与法庭辩论工作。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次债务人向投资人赔付投资本金及对应利息;一人公司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投资人的债权经仲裁文书确认合法有效,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符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案涉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举证财产相互独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成功通过代位权实现债权回收。


  • 2025-04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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