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买卖合同纠纷、企业债务催收、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认定。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代理,主张解除供货合同、追讨货款及违约金、律师费。
【案情经过】原告某百货商行(经营者牛X)自2024年12月起向被告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穆XX)供应一次性包装及清洁耗材。2025年6月,双方补签书面《供货合同》,约定原告按需供货,货款月结,逾期付款需支付违约金。履约期间,原告依约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XX及门店。被告采购人员贺某某、库管人员及股东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要货、接收对账单并承诺付款。2025年11月至12月,原告向被告发送详细对账单,催讨共计20.6万余元货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25年12月16日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货款20.6万余元,承诺分期支付,并明确约定若未按时付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欠款人承担。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余蓉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案涉《供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至2026年6月1日,原告起诉时履行期尚未届满。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提前主张解除合同。2. 欠款事实与证据链的认定:双方未签订传统的纸质收货单,主要依赖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对账单及最终出具的欠条。如何认定微信对接人员的职务行为效力,以及证据链是否足以证明20.6万余元的欠款事实。3. 违约金与律师费的调整与支持:原告主张按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法院如何认定该标准是否过高并进行调整;欠条中明确约定的1万元律师费,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审查其合理性。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虽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被告拒不支付到期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解除合同。关于货款,原告主张的20.6万余元有微信记录及欠条佐证,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法院酌情调整为按LPR的1.5倍分段计算。关于律师费,因欠条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实际支出,予以全额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最终判决:确认《供货合同》解除;被告支付货款20.6万余元及违约金;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1. 遭遇客户拖欠货款,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对账单,缺乏传统纸质收货凭证的供货商;2. 合同履行期未满,但对方已严重逾期或拒绝付款,需提前解除合同并止损的企业;3. 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条款,希望通过诉讼全额主张维权成本的商事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