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劳动争议纠纷、薪酬提成争议、企业用工合规管理。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余蓉律师出庭代理。
【案情经过】张XX曾入职某药业公司,后因内部安排,劳动关系变更至被告某公司,担任区域客户经理,工作地点与内容未变。张XX诉称,自2021年1月起,某公司未及时发放销售提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共计拖欠401万余元,经(2024)某劳人仲案字第XX号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某公司辩称,张XX的薪酬由基本工资一千余元、岗位工资六百余元及考核奖金组成。其主张的401万余元并非个人开发客户的提成,而是公司应付给原有客户的推广服务费及市场开发费用。某公司已将320万余元的客户服务费直接支付给客户,市场开发费43万余元也已实际支出。张XX称其主张的提成为提取市场营销费用,按销售金额与出厂核算价额的差额计算。而某公司指出,客户经理的考核奖金是按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张XX仅负责后期维护的客户,公司按成本价的极低比例支付提成,且该部分提成已结清。且张XX在岗期间对某银行流水及工资条从未提出异议,公司早已足额支付其薪酬。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XX主张的401万余元款项性质,究竟是属于其个人的销售提成,还是公司应付给客户的推广服务费及后期维护费用;在薪酬结构复杂的情况下,某公司是否实际拖欠了张XX的销售提成;张XX是否完成了其主张巨额提成的举证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属于行使劳动报酬请求权,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需对提成约定、支付标准及用人单位拖欠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审判员在庭审中详细询问了薪酬计算标准,明确了员工提成与公司推广费的界限。本案中,张XX自认基础销售提成已发放,其主张的401万余元实为应付客户的服务费及市场开发费用,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此部分款项有提成约定或公司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张XX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本案适用于遭遇离职或在职员工索要巨额销售提成、绩效奖金,或面临历史薪酬结构争议、提成性质认定纠纷的企业客户。若企业面临销售人员将公司市场推广费、客户维护费混淆为个人提成,并以此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情形,可联系律师进行专业应对与证据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