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抗辩、劳务与承揽关系界定。
【法院】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被告某公司、曾某某、李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作无责抗辩。
【案情经过】
死者陈XX受雇于某公司,在某市某区某镇的道路硬化项目中提供劳务。其工作分为拌浆扫平与驾驶自有拖拉机运输混凝土两部分。某日收工后,陈XX为维修其个人所有的故障拖拉机,请求同事李XX用拖拉机牵引。行驶至某市某区某镇某村路段时,陈XX驾驶的故障拖拉机失控侧翻,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黄XX等四人起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工班长李XX及同事李XX,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04万余元,扣除已付3万元,诉请70万余元。李良民律师接受某公司、曾某某、李XX委托,全面介入案件。李律师深入调查后指出,陈XX与某公司就运输工作实为承揽关系,且事故发生在收工后,系陈XX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与劳务活动无关。庭审中,李律师强调某公司仅要求将混凝土运至指定地点,对运输路线及操作方式无指挥管理,油费及车辆维护费由陈XX自担,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同时,李律师指出事故发生在施工收工后,地点超出工地范围,某公司并非受益方。此外,李律师还就曾某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独立性进行了充分举证,证明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死者陈XX与某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事故是否发生在提供劳务期间;
2. 某公司、曾某某、李XX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曾某某是否因财产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
4. 工班长李XX是否尽到了安全提示与管理义务;
5. 李XX的好意施惠行为及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在提供劳务结束后,于工作时间外、工作场所外维修个人车辆途中发生事故,并非因劳务行为受损。陈XX无证驾驶故障车辆且操作不当,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某公司自愿支付的3万元已分担部分损失。李良民律师关于某公司、曾某某、李XX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同事李X金按此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支付六千元,驳回原告对某公司、曾某某、李XX等其他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适用于遭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雇员在上下班或收工后发生意外索赔、企业面临工伤或劳务侵权巨额索赔、需要厘清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界限、以及涉及好意同乘或好意施惠侵权抗辩的企业和个人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