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夏X诉称,其于2022年4月5日至8月25日期间,在被告戴X的安排与指示下,于某市某区某工地从事水电施工作业。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作后,被告戴X于2023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经双方结算,戴X确认共计应支付原告工资4.6万元。在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7万元后,尚欠1.9万元,双方约定该笔尾款于2024年5月1日前付清。另查明,被告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分包单位,被告戴X系该工程的劳务分包者。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未支付拖欠的工资,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资1.9万元及自2024年5月2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告夏X与被告戴X之间关于劳务报酬的结算金额及欠款事实是否清晰明确,欠条的效力如何认定;第二,被告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单位,在劳务分包者戴X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或连带责任,其责任边界如何界定;第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戴X名下的某银行账户已被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妥善解除账户冻结并通过法院强制扣划程序,确保原告债权得以顺利、高效实现。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戴X应支付给原告夏X劳动报酬共计1.9万元;二、被告某公司应于2024年7月20日前,主动申请解除对被告戴X名下某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内相应款项的冻结措施,随后由法院依法强制扣划该笔款项并支付给原告夏X;三、原告夏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戴X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