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月1日,原告夏X支付5万余元用于购买被告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2021年1月9日,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夏X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太古城”某幢某号房屋,总价款61万余元,首付款36万余元,贷款25万元。合同签订前夏X支付5万余元,签署当日刷卡支付剩余首付款30万余元,某公司开具36万余元发票。2021年1月26日,某公司告知夏X贷款无法获批,需自行筹款,夏X表示无法做到并于当日提出退房退款。双方就违约责任等协商未果,某公司拒绝退还首付款。夏X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36万余元及利息。某公司承认合同及付款事实,同意解除合同,但主张解除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同时,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夏X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并支付违约金3.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及解除后果;第二,因贷款未能获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违约金的承担;第三,购房款返还与网签备案撤销手续的履行顺序及具体金额核算。夏X主张因贷款批不下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某公司则同意解除,但要求夏X承担违约责任并配合撤销网签。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3月23日解除;二、夏X于2021年5月31日前协助某公司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三、夏X支付某公司违约金3.7万余元;四、某公司返还夏X购房款36万余元;五、案件受理费等合计六千余元由夏X负担;六、上述款项折抵后,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夏X33万余元至其指定银行账户;七、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纠葛。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