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新材料公司与被告某环保公司签订《二手设备购销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油烟净化器一台,价款25万元,定金5万元。被告负责设备拆除、运输、安装调试,并提供原机平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孙XX账户转入定金5万元。然而,被告迟迟不履行交货义务。期间,原告代被告垫付平台搭建费用4.9万余元。经多次催告无果,原告员工通过微信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支付垫付费用4.9万余元,并要求被告唯一股东孙XX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环保公司辩称双方未达成解除合意,且系原告未按约付款导致无法发货,平台费用亦不应由其承担。孙XX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解除时间;二、被告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垫付的平台材料及安装费;四、被告股东孙XX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交货期限,原告在支付定金后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原告于2025年8月30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合同于该日解除。被告关于原告未按约付款导致无法交货的抗辩与事实不符,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关于平台费用,因原告未提交重新安装并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孙XX作为某环保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合同于2025年8月30日解除;被告某环保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孙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