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XX分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邮快合作合同》,约定某XX分公司为某物流公司提供快件转运和配送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某XX分公司未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擅自将核心投递等业务转委托给某人力资源公司等多家第三人。2024年10月起,因第三人未能及时向业务人员发放工资,导致快递投递工作面临停滞风险。为避免快件积压及产生高额罚款,某物流公司直接向业务人员垫付了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的工资费用共计35万余元。2025年3月,双方签订协议终止合作。经结算,某物流公司尚欠某XX分公司快递代投费46万余元。某XX分公司遂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全额支付代投费、风险保证金5万元及律师费2.3万余元。某物流公司反诉要求某XX分公司返还垫付的工资、租金、水电费等共计71万余元及律师费3.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某物流公司垫付的35万余元有权主张抵销,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剩余代投费10万余元并退还保证金5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某XX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某XX分公司主张的快递代投费与某物流公司主张的垫付费用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条件;
2. 某物流公司垫付费用的事实及具体金额应如何审查认定;
3. 案涉律师费及保函保险费用应如何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XX分公司未尽妥善管理职责导致欠薪,某物流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垫付费用属合理止损措施,该费用依约应由某XX分公司负担,某物流公司主张抵销于法有据。关于垫付金额,某物流公司提交的派费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某XX分公司未能提供已足额发放工资的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律师费,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一审基于公平原则判令各自承担律师费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