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继承人石X均生前系某医科大学退休干部。2005年,石X均出资7万元入股参与某医科大学组织的购地建房项目,获得购买230平方米住宅的购房指标。2011年2月,石X均与儿子石X卫签订《转让声明》,将该购房指标转让给石X卫,并向项目开发方某公司提交更名申请,石X卫签署保证书承诺承担后续投资义务。此后,某公司完成股权登记,石X卫继受取得股东身份。2012年至2018年间,石X卫分多次向某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87万余元。2020年,石X卫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1.6万余元。2023年,案涉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石X卫单独所有。
2020年3月石X均去世。石X斌、石X燕作为石X均的其他子女,向一审法院起诉石X卫,主张《转让声明》系格式条款且未支付对价,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石X均遗产并由三人法定继承。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石X斌、石X燕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新增确认石X卫仅为保证人、股权变更不合法等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石X均与石X卫签订的《转让声明》及购房指标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案涉房屋及相关投资增值是否属于石X均的遗产;三是上诉人二审新增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审理范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石X均生前已将购房指标转让给石X卫,并取得某公司同意。某公司二审回函证实,当时自然人股东转让购房资格必须同时转让股权,石X卫已继受取得股东身份。石X卫缴纳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石X卫隐瞒、欺骗石X均缺乏证据,主张石X卫仅为保证人亦与事实不符。父子间转让是否支付对价不影响转让效力。上诉人二审新增的分割股权及增值诉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