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6月9日,原告覃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综合楼某层某号的房屋出租给覃X作为某餐饮品牌场地使用。合同约定,若某公司延期交付房屋达九十天,覃X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覃X依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2.4万余元及首期3个月租金3.6万余元。后因某公司迟迟未交付房屋,覃X曾于2022年1月4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关费用,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作出(2022)某法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确认覃X发出的解除通知无效,并判决覃X继续履行该合同。覃X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覃X再次以某公司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保证金及租金并赔偿经济损失1.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覃X的本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覃X主张,虽然前案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某公司在前案审理期间及判决生效前将房屋转租给案外人,且延期交房超过九十天,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有权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某公司则抗辩称,前案已对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判。法院审查认为,前案诉讼中覃X的诉讼请求已包含解除合同,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与前案相同,或者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若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在前案民事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前,覃X再次以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其主张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与前案相同,已构成重复诉讼。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覃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全部退回覃X。
